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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7-08-24 09:14     点击率:

第七条 建筑工程招标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且分别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勘察、设计所需的有关资料收集完成,勘察、设计资金已经落实,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手续已经办妥;
  (二)监理招标: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手续已经办妥,监理资金已经落实,施工阶段监理招标的,还应当完成勘察和设计工作;
  (三)施工招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取得,具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征地拆迁已经结束,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设计工作已经完成,设备、材料的技术性能和相关参数已经确定,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第八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法人或者项目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具有组织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五)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双方应当签订书面代理合同。
  鼓励招标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使用国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格等级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二)违法操纵招标投标活动;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挂靠本机构承接代理招标业务;
  (四)接受或者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代理业务;
  (五)泄露或者出卖标底或者其他商业秘密;
  (六)收取不符合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建筑工程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将依法应当核准的招标初步方案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在发售资格预审文件3日前将资格预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5日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由招标人进行答疑;
  (七)投标人编制和报送投标文件;
  (八)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九)评标委员会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十)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报告确定中标人并公示3日以上;
  (十一)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概算、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实施地点、实施时间、工期、质量要求等;
  (二)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质等级和相关条件;
  (三)获取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的时间、地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