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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宇对《城市道路、桥涵管理》的学习(二)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挖掘;
2、施工现场应当悬挂挖掘许可证,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文明施工;
3、横向挖掘城市道路,铺设地下管线的,应当顶管施工;不能顶管施工的,应当按路宽分半施工,保证车辆通行;
4、涉及地下管线设备、测量标志、消防栓、架空杆线、排水管沟、人防工程、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地下、地上设施等,掘路单位和个人应当联系有关单位协同配合,妥为保护;
5、不得回填混入垃圾的泥土及其他杂物,回填砂石应当夯实,保证工程质量;
6、施工完毕,及时清运施工作业充置的物料和垃圾等,保持市容整洁,并在48小时内通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检查验收。
7、使用城市道路、桥涵及附属设施设置广告牌、招贴牌的,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8、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确需通过城市道路和桥涵的,应当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同意,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后,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9、因采取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由使用车辆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10、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桥涵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11、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桥涵保护区域内从事打桩、顶进、架设管道设施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12、道路、桥涵发生损坏影响通行安全时,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交通安全措施。
毕节市七星关区新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1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