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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宇对《贵州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的学习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3-01-11 15:55 点击率: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设施是指:
㈠城市道路的干道、支道、小街小巷、人行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路肩及其附属设施;
㈡城市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㈢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明渠、暗渠、排水大沟、泵站、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积沙井、检查井及其附属设施;
㈣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不含公园和收费娱乐场所)等处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前款第㈡、㈣项所称“地下通道”,不包括兼作地下通道的人防工程。
第四条 本县市政设施实行管养并重,协调发展,有偿使用,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必须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市政设施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经费投入,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机械化水平,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按照市政设施发展规划,投资市政设施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禁止被盗、损毁、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
通过对《贵州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的这次学习,我司明白了市政设施管理的一些基本内容,对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将认真执行。
毕节市七星关区新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8日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设施是指:
㈠城市道路的干道、支道、小街小巷、人行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路肩及其附属设施;
㈡城市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㈢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明渠、暗渠、排水大沟、泵站、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积沙井、检查井及其附属设施;
㈣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不含公园和收费娱乐场所)等处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前款第㈡、㈣项所称“地下通道”,不包括兼作地下通道的人防工程。
第四条 本县市政设施实行管养并重,协调发展,有偿使用,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必须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市政设施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经费投入,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机械化水平,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按照市政设施发展规划,投资市政设施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禁止被盗、损毁、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
通过对《贵州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的这次学习,我司明白了市政设施管理的一些基本内容,对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将认真执行。
毕节市七星关区新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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